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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湖南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支持使用地熱能零碳熱能資源集中供熱

湖南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支持使用地熱能零碳熱能資源集中供熱-地大熱能


湖南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優先支持新建系統電力綠電供應項目,低于80%不予支持

 

730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提到:

 

項目資金主要支持范圍包括:

 

(一)園區低碳零碳負碳建設項目

 

1.零碳電力供應系統。包括綠電直連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電力直接供應,園區增量配電網微電網改造適配。按照園區電力供應系統(新建部分)綠電直供比例進行評審,優先支持新建系統電力全部由綠電供應的項目,低于80%的項目不予支持。

 

2.零碳/低碳供熱系統包括使用生物質能地熱能零碳熱能資源,使用燃氣、工業余熱低碳熱能資源園區集中供熱按照園區集中供熱系統(新建部分)零碳熱源比例進行評審,優先支持供熱系統100%零碳化的項目,零碳熱源比例低于50%的項目不予支持。

 

3.零碳/近零碳設施體系。包括園區統一實施的近零碳建筑、零碳交通、資源回收循環利用等零碳/近零碳設施體系建設,鼓勵園區對原有基礎設施開展零碳化改造。按照近零碳水平進行評審,新建項目須滿足國家有關標準且不增加碳排放改造項目優先支持碳排放降低至改造10%及以下的項目,碳排放降低不足50%的不予支持。

 

4.能碳管理平臺。以園區為單位建設覆蓋主要用能企業的能碳管理平臺,平臺須具備用能負荷監控、源網匹配調節、電力需求側管理、電力和熱力溯源,企業碳排放核算等能力。按照能碳管理平臺功能適配性進行評審,綜合評估平臺對所在園區建設的支撐作用,優先支持實現源、網、荷、儲全覆蓋的項目,僅具備數據收集展示功能的項目不予支持。

 

(二)園區一體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支持以工業園區為載體,一體推進工業領域合同能源管理,系統推進節能降碳規模化、集約化實施,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占比。包括園區統籌建設集中式能源站綠電供應系統等,推動能源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與多能協同互補;園區內企業余熱余壓回收利用及跨企業梯級利用設施建設;園區內企業通用設備節能降碳集中改造項目,如用能設備更新、流體系統優化等。

 

原文如下: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環資規〔2026418

 

省有關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規范和加強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710

 

附件

 

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低碳零碳負碳方向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低碳零碳負碳方向項目申報、評審、下達和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更高水平更高質量做好節能降碳工作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22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省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從省預算內基建投資中,統籌安排用于支持園區低碳零碳負碳建設、園區一體化合同能源管理、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項目等低碳零碳負碳方向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重點突出、注重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十五五碳達峰重點任務,聚焦低碳零碳負碳方向,按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

 

第二章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項目資金主要支持范圍包括:

 

(一)園區低碳零碳負碳建設項目

 

1.零碳電力供應系統。包括綠電直連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電力直接供應,園區增量配電網微電網改造適配。按照園區電力供應系統(新建部分)綠電直供比例進行評審,優先支持新建系統電力全部由綠電供應的項目,低于80%的項目不予支持。

 

2.零碳/低碳供熱系統。包括使用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零碳熱能資源,使用燃氣、工業余熱低碳熱能資源為園區集中供熱按照園區集中供熱系統(新建部分)零碳熱源比例進行評審,優先支持供熱系統100%零碳化的項目,零碳熱源比例低于50%的項目不予支持。

 

3.零碳/近零碳設施體系。包括園區統一實施的近零碳建筑、零碳交通、資源回收循環利用等零碳/近零碳設施體系建設,鼓勵園區對原有基礎設施開展零碳化改造。按照近零碳水平進行評審,新建項目須滿足國家有關標準且不增加碳排放,改造項目優先支持碳排放降低至改造前10%及以下的項目,碳排放降低不足50%的不予支持。

 

4.能碳管理平臺。以園區為單位建設覆蓋主要用能企業的能碳管理平臺,平臺須具備用能負荷監控、源網匹配調節、電力需求側管理、電力和熱力溯源,企業碳排放核算等能力。按照能碳管理平臺功能適配性進行評審,綜合評估平臺對所在園區建設的支撐作用,優先支持實現源、網、荷、儲全覆蓋的項目,僅具備數據收集展示功能的項目不予支持。

 

(二)園區一體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支持以工業園區為載體,一體推進工業領域合同能源管理,系統推進節能降碳規模化、集約化實施,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占比。包括園區統籌建設集中式能源站、綠電供應系統等,推動能源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與多能協同互補;園區內企業余熱余壓回收利用及跨企業梯級利用設施建設;園區內企業通用設備節能降碳集中改造項目,如用能設備更新、流體系統優化等。

 

(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項目

 

支持國家省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地區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所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必要的基礎能力建設等項目,突出試點示范帶動效應。

 

(四)省委、省政府明確需要支持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項目資金采取項目法方式進行分配。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不得用于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等。

 

第七條項目資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投資補助方式,原則上一次性下達。

 

園區低碳零碳負碳建設項目、園區一體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項目投資補助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的30%,單個項目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工作需要,編制年度實施方案,確定年度投資計劃支持的項目重點方向、支持方式、申報條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等具體要求。

 

第三章項目申報、審核和計劃下達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和年度實施方案。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和湘江新區發展改革部門為項目匯總單位,按通知要求,組織對本行業、本區域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匯總排序,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同時按要求報送項目績效情況表。其中,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單位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及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投資估算、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進度安排、績效目標、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三)項目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財政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資金落實承諾書。

 

第十條申報單位及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沒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有一定的經濟技術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示范帶動效應;

 

(五)項目已經開工或前期工作成熟、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確保當年可形成實物工程量。

 

(六)申報通知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匯總單位對投資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布局是否符合省市相關規劃、項目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已經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地方(單位)財政承受能力等進行實質審核,開展現場核查,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按要求填寫現場核查表、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重點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資料合規性、投資規模合理性、設備工藝先進性等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資金安排的參考,發揮專家輔助決策作用。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復核。審核情況經相關業務處室處務會集體研究,按程序提交委主任辦公會、委黨組會審議后,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履行有關報批決策程序,形成年度項目資金擬支持項目清單和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除列入涉密信息目錄清單的事項外,項目資金擬支持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投資計劃,明確具體支持項目、投資支持規模、項目建設內容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人、監管責任人。

 

第十五條相關市州、湘江新區發展改革部門及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四章項目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因項目無法實施或者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清單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或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投資計劃。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是本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申報時提供的設備清單及相關制度管理要求使用專項資金,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截留、轉移、侵占和挪用。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單位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或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工作,并將驗收有關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項目未按期完成驗收的單位,不得再申報本方向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各地發展改革部門、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項目屬地監管、行業監管責任,督促相關方面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省發展改革委將本方向項目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督導計劃,將督導結果作為后續省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檢查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手續是否合規完善,地方轉發計劃是否及時,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項目設備清單是否與申報時一致,項目進度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報是否及時完整準確、建成投產后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省預算內投資資金等措施,推動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實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報送或虛假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項目資金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及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設置。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